(2015)京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镇江恒顺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镇江恒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80号。法定代表人叶有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晶晶,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冬。原告镇江恒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恒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