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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党富有与被告程新法、尚云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党富有,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程新法,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尚云晓,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富有与被告程新法、尚云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告经常居住地不明确,无法向二被告送达应诉文书,原告不同意公告。。本院认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党富有起诉。审 判 长  刘红涛审 判 员  王根虎人民陪审员  任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