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党富有与被告程新法、尚云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党富有,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程新法,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尚云晓,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富有与被告程新法、尚云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告经常居住地不明确,无法向二被告送达应诉文书,原告不同意公告。。本院认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党富有起诉。审 判 长 刘红涛审 判 员 王根虎人民陪审员 任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