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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涛与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承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张涛。被告姜华。原告张涛与被告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涛诉称,被告姜华于2013年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于2014年10月27日出具欠条一张,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姜华于2013年向原告张涛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于2014年10月27日出具欠条一张,但被告至今未偿还,现原告张涛起诉要求被告姜华偿还欠款10,0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姜华向原告张涛借款10,000.00元,有欠条予以证实,应当还款。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涛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姜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佟秀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