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民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951号原告狄某某,女,汉族,1978年8月18日生,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6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