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951号原告狄某某,女,汉族,1978年8月18日生,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6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