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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金艳与陆日生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艳,陆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65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艳。被执行人陆日生。刘金艳与陆日生诈骗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