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金艳与陆日生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艳,陆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65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艳。被执行人陆日生。刘金艳与陆日生诈骗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