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徐某。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讼,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昌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