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小东、王金梅与冯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东,王金梅,冯三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朔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孙小东。原告王金梅。被告冯三平。原告孙小东、王金梅诉被告冯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小东、王金梅,被告冯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孙小东与被告冯三平于2013年4月份向信泰地产购买水乡湾15号楼14号商铺一套,共201.521㎡,两人各出资50%即406266.50元,双方各占50%的份额。2014年3月9日,孙小东、王金梅夫妇自愿将50%份额的产权一次性转让给被告冯三平,被告冯三平支付给孙小东夫妇424266元,剩余20000元冯三平保证于2014年12月底前付清,当时留有协议书一份,欠条一张。现早已超过还款期,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房款2万元。被告冯三平辩称,对于欠款事实认可,但是我没有钱,一下子还不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小东与被告冯三平于2013年4月份向信泰地产购买位于朔城区水乡湾小区15号楼14号商铺一套,共201.521㎡,两人各出资50%即406266.50元,双方各占50%的份额。2014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中约定原告孙小东、王金梅夫妇自愿将50%份额的产权一次性以444266元的转让价转让给被告冯三平,被告冯三平已经支付给了孙小东夫妇424266元,剩余20000元被告冯三平保证于2014年12月底前付清,同时被告冯三平给原告书写欠条一份,该欠条中载明被告冯三平欠到原告孙小东、王金梅购房款2万元整,最迟2014年12月底还清。庭审中被告冯三平认可欠原告2万元购房款至今未付的事实。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欠条复印件一份等证明材料在案为证,可予证实。本院认为,2014年3月9日被告冯三平与原告孙小东签订了转让房屋份额协议书并出具了欠条载明被告冯三平欠原告孙小东、王金梅购房款2万元,被告冯三平在庭审质证中对该欠条真实性及欠原告2万元购房款至今未付的事实予以认可,2014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间达成的转让房屋份额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冯三平应及时给付原告孙小东、王金梅剩余房款2万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小东、王金梅2万元。以上给付内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冯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英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