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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王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伟,居民。被执行人王洋,职工。申请执行人刘建伟与被执行人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审理作出的(2014)惠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刘建伟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洋自动履行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惠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再 新审判员 高 惠 勇审判员 丛 士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珍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