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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刑自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曹保术与邓朝英、陈敬顺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保术,邓朝英,陈敬顺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肃刑自初字第3号自诉人曹保术,农民。诉讼代理人左菲,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朝英,农民。辩护人刘铁乐,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敬顺,农民。自诉人曹保术以被告人邓朝英、陈敬顺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曹保术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曹保术在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经审查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曹保术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天增人民陪审员  周新玲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汤 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