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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经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云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云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海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经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山东云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长松路以西、清源街以北。法定代表人张淑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小林,系原告公司物业经理。被告陈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云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云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云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华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