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古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金松印染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宇恒针织厂、梁柱盛加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金松印染纺织有限公司法,江门市新会区宇恒针织厂,梁柱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古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金松印染纺织有限公司法。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宇恒针织厂。被执行人梁柱盛。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金松印染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宇恒针织厂、梁柱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宇恒针织厂、梁柱盛应于2015年3月18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偿付货款457119.45元及受理费6348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拍卖。经本院向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古执字第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少文审 判 员 陈东成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林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