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商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张成旺、魏仁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8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代表人张俊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殷春阳。被告张成旺。被告魏仁芳。被告罗勇。被告徐清花。被告孙来春。被告解培英。被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张成旺、魏仁芳、罗勇、徐清花、孙来春、解培英、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鞠艺涛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娄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