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二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晓坤与赵明山、吴亮、付学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晓坤,赵明山,吴亮,付学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坤,男,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山,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通榆县。原审被告吴亮,男,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原审被告付学雨,男,汉族,现住通榆县。上诉人孙晓坤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4)通法鸿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晓坤,被上诉人赵明山,原审被告付学宇,吴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4)通法鸿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孔庆江审 判 员 柳俊华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