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李正辉与颜鹏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辉,颜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李正辉,个体运输户。被执行人颜鹏程,岳阳市××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李正辉与被执行人颜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颜鹏程未履行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鹏程银行存款364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先明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易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