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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李正辉与颜鹏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辉,颜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李正辉,个体运输户。被执行人颜鹏程,岳阳市××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李正辉与被执行人颜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颜鹏程未履行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鹏程银行存款364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先明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易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