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崔书平、XX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书平,XX增,XX香,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239号申请人崔书平,女,1957年6月1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申请人XX增,男,1983年5月23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XX香,女,1982年2月13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曹平,男,1975年1月20日生,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人。申请人崔书平、XX增、XX香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曹平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冀B×××××号重型车辆,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平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冀B×××××号重型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洪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