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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5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凤琪申请执行黄杰、汪益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琪,黄杰,汪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572-5号申请执行人周凤琪,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黄杰,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汪益华,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周凤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杰、汪益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3)简阳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凤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4月1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黄杰银行存款74523.21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杰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汪益华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产,被查封房产均系银行抵押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黄杰尚有另案作为被执行人,两案按比例分配,本案分配案款50326.05元。本案尚余案款426606.62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5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张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都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