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春阳与吉林市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阳,吉林市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阳,男,汉族,1985年11月2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吉林市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得刚,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阳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吉林市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