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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与唐立囡信用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唐立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2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负责人庞土新,行长。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安兵,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立囡,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万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