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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柯小荣、雷秀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小荣,雷秀英,柯宗全,柯尾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李纲中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15594282-8。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光熙,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被告柯小荣,男,1984年9月6日出生,住沙县。被告雷秀英,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住沙县。被告柯宗全,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沙县。被告柯尾珠,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小荣、雷秀英、柯宗全、柯尾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78元,减半收取5639元,由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乐水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晓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