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四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杏利与马红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四初字第172号原告:张杏利,女,汉族,37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马红彬,男,汉族,54岁,住河南省嵩县。原告张杏利诉被告马红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杏利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杏利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杏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杏利承担审 判 长 张纯举代理审判员 司 达人民陪审员 兰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