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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一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传道与张开霞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355号本院2015年8月21日对原告黄传道与被告张开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三民一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第5页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皖B×××××号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黄传道人民币21620.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黄传道人民币77253.83元,共计人民币100873.93元”应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皖B×××××号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限额内赔付原告黄传道人民币21620.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黄传道人民币79253.83元,共计人民币100873.93元”。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欠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