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6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海明与姚艳虎、天津市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084号原告许海明。委托代理人XX,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洁,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艳虎。被告天津市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隆昌路隆昌公寓1-1-202。法定代表人高德明,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代表人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明与被告姚艳虎、天津市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贵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冠球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