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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曹林海与肖如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林海,肖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1054号申请执行人曹林海。被执行人肖如军,个体。申请执行人曹林海与被执行人肖如军债权纠纷一案,射阳县公证处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盐射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申请执行人曹林海可持本证书向射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存在,但一时无法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存在,但目前不宜��行,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盐射证经内字第1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孙天华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孟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