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45���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潘万兴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45号原告潘万兴,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男,汉族,成年人。原告潘万兴诉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于2013年6月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李杰的住址不详细不准���,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手续。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李杰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万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彦斌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人民陪审员 郭 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海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