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米军,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原告孟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米军、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酗酒,不承担家庭责任,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被告还常对原告施行家庭暴力,2015年7月19日晚,被告无缘无故殴打原告,并用水果刀将原告刺伤,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到伤害,住院8天。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被告承担原告的住院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说的结婚时间和生育孩子的情况属实,被告承认因两人发生争吵后其一时冲动打了原告,并保证以后再不动粗。被告认为日常生活中发生磕磕碰碰在所难免,这么多年共同生活并不容易,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何某甲、男孩何某乙,现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5年7月19日晚,原、被告争吵后被告殴打原告致伤,原告以“多处皮肤挫裂伤、右侧第7肋骨骨折”住院治疗6天,花支医疗费四千余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病档资料一份、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凭证、甘肃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生育两个孩子,夫妻间尚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由于被告与原���缺乏理性沟通,在发生家庭矛盾后没有冷静平和的处理问题,殴打原告对其身心造成了伤害,致使原告提出离婚。原告虽离婚态度坚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被告要收敛自己的行为,原告也应反省自身,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包容和关心,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凤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