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坊法执字第8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军云与潍坊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云,潍坊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坊法执字第870-4号申请执行人张军云,潍坊市民生东街90号3号楼3单元601号。被执行人潍坊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坊子区崇文中学院内。申请执行人张军云与被执行人潍坊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坊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现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潍坊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潍坊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城支行账户21×××67存款45000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祥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