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志宏申请陈德委托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宏,陈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陈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志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并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刘广建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