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与李振林、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李振林,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4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被执行人李振林,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振林、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证执字第46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436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