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青霞与姚伟巍、王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青霞,姚伟巍,王洋,钱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青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伟巍。委托代理人袁晓普,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洋。原审被告钱锋。上诉人孙青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3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双方当事人邮寄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9月28日上午9:20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姚伟巍的委托代理人袁晓普、被上诉人王洋按照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孙青霞未到庭。本院系按照上诉人孙青霞在一审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寄送的开庭传票,经查询,邮政机构已于2015年9月17日完成该寄送开庭传票邮件的投递,上诉人孙青霞已收到开庭传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孙青霞作为本案上诉人,在收到本院寄送的开庭传票后,既未按照本院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不到庭应诉的合法、正当理由,本案依法应当按其撤诉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青霞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上诉人孙青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 杰审 判 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