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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马智勇与王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马智勇,男,回族,1983年2月2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村***号。被执行人王海,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金安花园*号202。申请执行人马智勇与被执行人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20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智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七执字第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金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