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3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养康怡贸易有限公司与柯桑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3749号原告厦门养康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颜继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怀琪,公司员工。被告柯桑淹,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养康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桑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养康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养康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厦门养康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占甫代理审判员 李福清人民陪审员 林杰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盛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