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东胜与唐铁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东胜,唐铁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文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宋东胜。委托代理人王春仿,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铁军。委托代理人孟俊香,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址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c座9层。负责人韩国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宗业,该公司职员。原告宋东胜诉被告唐铁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宋东胜诉被告唐铁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宋东胜各项损失共计36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履行;二、被告唐铁军赔偿原告宋东胜各项损失共计33000元(2015年10月9日给付10000元,2015年10月15日之前再给付其余的23000元);若被告不按期履行,原告可按41000元申请强制执行;三、款清之时,双方就此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东胜自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刘宏勋代理审判员 郑红娟人民陪审员 杜峰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穆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