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素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347号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四巷9号1幢1-1,组织机构代码62209741-7。法定代表人田永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伟,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三七区。被告郭素兰,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