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益阳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益阳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清水塘村。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被执行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建筑路18号。法定代表人肖官清。本院在执行益阳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部分义务,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龚殿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