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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葛某与魏某、韩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韩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葛某,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韩某,女,1990年2月9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魏某,女,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葛某与魏某、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某、韩某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给付执行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葛某领取了上述款项。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樊    晓    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王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