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法民中确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某某、胡某某因相邻排水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中确字第14号申请人高某某,男,1986年7月5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人胡某某,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高某某、胡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某某、胡某某因相邻排水纠纷,于2015年9月13日经维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胡某某同意配合申请人高某某挖渠清淤,限三日内履行。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和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