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马平某某,陈文波某某,张晨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068号原告刘马平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6日,陕西省佳县人,现住佳县坑镇寨则湾村43号,农民。身份证号612729196306165435被告陈文波某某,男,汉族,约32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普济寺上巷普阳小区6号楼3单元402室,职工。被告张晨东某某,男,汉族,约35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南郊上郡路中医院家属院4号楼3单元201室,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马平某某诉被告陈文波某某、张晨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马平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马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马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全部退还原告刘马平某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欣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