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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法执字第5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黎桢诉舞钢市振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桢,舞钢市振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574-2号申请人黎桢被执行人舞钢市振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舞钢市振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朱兰建设路所有的房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水清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海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