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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5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卢德六与严同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德六,严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5440号申请执行人卢德六。被执行人严同勇。原告卢德六与被告严同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浙金民终字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严同勇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德六未实现债权199593.7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严同勇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544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