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68号被告人易宗贤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宗献,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200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1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宗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宗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宗献于2015年4月23日在广州以每克110元的价格向一名北方男子购买了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次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特钢家属区路边停放的粤FTV3**奇瑞牌汽车内抓获被告人易宗献,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5包,电子称一把及自制吸毒工具一个。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5包白色晶体净重2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易宗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证人彭某燕的证言,被告人易宗献的供述与辩解,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韶公(司)鉴(化)字(2015)135号理化检验报告,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宗献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4.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宗献有盗窃犯罪前科,并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宗献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宗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止,已减去此前被羁押的五十九天。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纾妃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