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与韩笑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韩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7号。法定代表人:崔仑,总经理。被执行人:韩笑,女,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红丰村*组。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笑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韩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笑未予履行。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韩笑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