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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30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