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30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