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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何某甲,男。被告何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某乙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对被告何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0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从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