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强某某与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300号原告:强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徒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与被告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强某某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