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执字第00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浩泉与李晓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泉,李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民执字第005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浩泉。被执行人李晓林。申请执行人刘浩泉与被执行人李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4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浩泉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的存款42619元(包含执行费532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45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