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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婷与钱鼎、刘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婷,钱鼎,刘婷,镇桃荣,钱定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269-1号原告徐婷。被告钱鼎。被告刘婷,联系电话:17771505919。被告镇桃荣。被告钱定应。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婷诉被告钱鼎、刘婷、镇桃荣、钱定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冻结、查封被告钱鼎、刘婷、镇桃荣、钱定应名下壹拾贰万元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钱鼎、刘婷、镇桃荣、钱定应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福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