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与胡斌,朱东风,杨海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胡斌,朱东风,杨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5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蔡启锋负责人:叶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蔡启锋。被执行人:胡斌,男,汉族,1985年08月08日出生,住乌苏市。被执行人:朱东风,男,汉族,1969年07月18日出生,住乌苏市。被执行人:杨海林,男,汉族,1987年02月10日出生,住乌苏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在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乌证执字01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胡斌,朱东风,杨海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斌,朱东风,杨海林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借款31238.53元,执行费369元,共计316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证执字第018号执行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