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代成均与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成均,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248号原告:代成均,男,汉族,1954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长虹岭二期工业园兴虹北路,营业执照:440682000151319。法定代表人:陈冠英。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了原告代成均与被告佛山市沥东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不服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20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17.875元;2.被告支付原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金2610.25元。被告没有答辩。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20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3.公告、员工要求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览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3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均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于2004年2月10日入职被告公司,工作部门为设备部门。原告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610.25元。2015年5月27日,被告向全体员工发出公告,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现于2015年5月27日痛苦的决定解散辛辛苦苦经营了25年的公司,2015年5月27日与员工正式终止劳动关系,全体员工于2015年5月27日停止一切经营、生产活动,员工的工资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止。公司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全体员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原告作为申请人曾于2015年6月25日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20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明确:“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退休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劳动者劳动权的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已经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本案中,原告于1954年11月20日出生,原告自2014年11月21日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从该日起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全体员工发出的公告内容,被告与员工于该日终止劳动关系,但由于原告在被告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已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17.875元以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金2610.25元,均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代成均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淑梅二○二○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