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对韩宝山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韩宝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1825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委托代理人宋守宝,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申请人韩宝山,现住农安县。申请人韩宝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给付拖欠申请人的48000.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韩宝山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48000.0。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