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万年与代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年,代生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杨万年。被告代生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年诉被告代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志恒审 判 员 李筱荷代理审判员 韩艳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金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