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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万年与代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年,代生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杨万年。被告代生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年诉被告代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志恒审 判 员  李筱荷代理审判员  韩艳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金星 微信公众号“”